(2015)西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邹伟与易延彬、宋金敏、李平飒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易延彬,宋金敏,李平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邹伟被执行人:易延彬被执行人:宋金敏被执行人:李平飒邹伟与易延彬、宋金敏、李平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6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延彬、宋金敏、李平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伟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易延彬、宋金敏、李平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延彬、宋金敏、李平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