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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陈奋、高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陈奋,高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该××员工。被执行人:陈奋,农民。被执行人:高银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86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陈奋、高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奋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北园东区7号楼202室的房地产,买受人以1260000元最高价竞得,本案申请人可受偿1104145.5元。现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奋、高银国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95854.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7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