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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海吉者与买吾麦来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海吉者,买吾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吉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买吾麦来。再审申请人马海吉者因与被申请人买吾麦来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夏中院)(2015)临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海吉者再审申请称:原审关于本案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处不公正,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重新审理,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改判婚生子女均由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承担法定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实体处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马海吉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海吉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鑫(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