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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吕月英、章秉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月英,章秉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特6号申请人:吕月英。被申请人:章秉成。本院在审理吕月英申请宣告章秉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吕月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月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