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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章、王少林与被执行人孙明浩、孙长稿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章,男。申请执行人王少林,男。被执行人孙明浩,男。被执行人孙长稿,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明浩、孙长稿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日起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止);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300;5、执行费29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564-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孙明浩(护照号为G493603XX)、孙长稿(护照号为G425752XX)出境。而后被执行人孙明浩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少林执行款5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计157265元。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款15726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小章、王少林,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执行款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钟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东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