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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