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爱民与合肥和瑞金江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民,合肥和瑞金江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154号原告:崔爱民,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被告:合肥和瑞金江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德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仁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斌,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杨音,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爱民诉被告合肥和瑞金江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爱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