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拱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甘肃昂立英语职业培训学校与城关区瑞德摩尔四季渔歌融合概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昂立英语职业培训学校,城关区瑞德摩尔四季渔歌融合概念餐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272号原告甘肃昂立英语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冯东方,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冯勇,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四季渔歌融合概念餐厅,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瑞德摩尔综合楼-503A。负责人马晓东,系该餐厅业主。原告甘肃昂立英语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四季渔歌融合概念餐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昂立英语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昂立英语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