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谭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某某,谭某某,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原审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56。原审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召文。上诉人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原审被告谭国演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另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黄埔区,根据该合同载明的内容,出卖人仓库所在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林成都与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谭国演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章。故原审法院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谭国演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