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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国义与李秀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义,李秀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82号原告张国义,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被告李秀平,男,45岁,汉族,无业,现住址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受理了原告张国义诉被告李秀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义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