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丰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32号罪犯宋丰波,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丰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4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丰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6.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丰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丰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