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洁与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2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住所地本地村民组。负责人高德宝。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在本院涉案较多,案情复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