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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贾庆贵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07号罪犯贾庆贵,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莱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其提出上诉,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9)莱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贾庆贵有期徒刑六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罚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2014年6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贾庆贵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贾庆贵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贾庆贵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贾庆贵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庆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72.2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庆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审判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