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潢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丽玲与晏家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玲,晏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玲,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晏家兵,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丽玲申请执行与晏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晏家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新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