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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关于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加格达奇区军粮供应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军粮供应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格达奇区军粮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时盛雷。上诉人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权,被上诉人加格达奇区军粮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时盛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00元,上诉人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已交,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润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4193.00元。审 判 长  张甲平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龙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