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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西安瑞福油脂有限公司与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南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炙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南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炙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瑞福油脂有限公司,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百姓厨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南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遗址公园内云韶居一层部分及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乐。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炙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周家庄村29号。法定代表人王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瑞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王运虎,董事长。原审被告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4789号。法定代表人王乐。原审被告人陕西百姓厨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4789号。法定代表人王乐。上诉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南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炙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告)未有任何协议关系,原审仅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一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合同》中约定内容确认管辖权,于事实法理不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由原告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1、涉案被告中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百姓厨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原告选择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原告西安瑞福油脂有限公司起诉时所提供的涉案合同中,虽有诉讼管辖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上诉人系涉案合同的签约人。因此,本案不应依原告所提供的涉案《采购合同》的诉讼管辖约定,确认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唯确认本案依约定管辖条款确认管辖权的理由,于法不合,应予变更。其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称,原审以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确认本案管辖权,于法理不合之理由成立。但其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