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金艺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金艺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532号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秉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拥军,系该公司行政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金艺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银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金艺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大兵审 判 员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