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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参军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参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参军,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参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字3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仍未交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