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997号原告:缪某。委托代理人:姜金妹,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晓红书 记 员 杨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