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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段存义与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存义,李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1129民初172号原告段存义。被告李志祥。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存义诉被告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存义诉称,2003年8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手头资金周转紧缺为由,分别向我借款2万元、3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每元3分。之后,被告多次将借款2万元的利息结至2005年8月7日、将借款3万元的利息结至2006年1月15日。自此,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利息和本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诿,拒不偿还本金也不结算利息,逃避债务。现依法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的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并按约定每月每元3分支付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的利息从2005年8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借款3万元的利息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我也付过一部分利息,愿意调解解决此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志祥自愿偿还原告段存义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5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原告段存义同意被告李志祥支付5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10000元,被告李志祥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截止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前的其他利息原告段存义自愿放弃;三、被告李志祥若不能如期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段存义可申请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志祥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履行之日止;四、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志祥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