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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文萍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文萍,女,1966年4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杭州市上城区。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轶群、牛金卓,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萍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燕宏、代理书记员许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萍及其辩护人张轶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起,被告人朱文萍担任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担任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复兴管理处主任的付某(已判刑)利用其负责管理处员工考勤审核、上报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等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朱文萍采取虚报员工考勤冒领工资及奖金的方式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4021.5元。其中18795.5元被朱文萍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其余25226元被付某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工资统计表、工资明细、2012年终奖明细表、2013年奖金工资明细表、银行账户明细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复印件、关于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流程的通知、任命文件、风险承包协议书、谢某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书、工资情况相关资料、职工履历表、每月工资表、复兴物管处每月考勤表、加班申请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朱文萍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文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赃款,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起,被告人朱文萍担任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城南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2013年6月,城南物业公司复兴管理处主任付某(已判刑)将其之前利用负责管理处员工考勤审核、上报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等职务便利以谢某名义虚报考勤、冒领工资奖金一事告诉被告人朱文萍,请求朱文萍在审核员工工资及奖金时予以关照。之后,付某继续向人力资源部的邱某虚报谢某的考勤记录,邱某根据付某上报的考勤记录拟制工资表,被告人朱文萍均予以审核通过。同年7月,被告人朱文萍以手头紧张为由,向付某提出以其表弟王某名义在复兴物管处虚报考勤冒领工资,付某予以答应。2013年8月起,付某一并虚报谢某和王某的考勤记录,并经被告人朱文萍审核通过工资表。从2013年6月至12月,付某和朱文萍骗取城南物业公司核发给谢某和王某的工资及年终奖总计44021.5元,其中18795.5元被被告人朱文萍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其余25226元被付某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朱文萍向城南物业公司退款31800元。付某已将涉案赃款退还城南物业公司。2014年9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文萍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朱文萍的供述,证实2007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其担任城南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2013年6月左右,付某将自己以谢某名义从公司领取工资之事告诉其,其并未阻止且在付某继续上报谢某的考勤表时予以审核通过。次月,其要求付某从8月起将其表弟王某挂名在复兴物管处吃空饷。其向王某索要了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付某去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之后,其对谢某与王某的工资表予以审核通过。自2013年8月到2014年4月,其共计领取王某的工资奖金31800元,均用于个人开支。(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起,其担任复兴管理处主任负责管理处的全部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员工考勤审核、上报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员工招聘以及小区安保等工作。2011年8月,其向谢某索得身份证复印件后,以谢某的名义与城南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此后,其先后让保安队长高某、黄某伪造谢某的考勤表,经其审核后上报城南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工资。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其领取谢某工资及年终奖共计85000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2013年6月左右,其将自己以谢某名义从公司领取工资、奖金之事告诉朱文萍,让她审核检查时予以关照,朱文萍应允。2013年8月,其应朱文萍要求将王某挂名在复兴管理处虚报考勤。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朱文萍领取王某工资及奖金约3万余元。(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物管处主任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小区的保安、保洁、维修、绿化、客服工作;管理保安队伍,安排落实工作和人员考勤管理,根据员工考勤情况上报工资分配方案报公司审批;根据公司确定的年终奖金总额,负责制定物管处员工年终奖金发放金额;负责人员招聘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根据公司的授权代管经营性用房的出租。(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城南物业公司下属物管处员工工资审批发放具体流程以及物管处年终奖发放程序,其中人力资源部主任朱文萍具有复核员工工资及奖金职责。另证实复兴物管处员工谢某与王某的考勤表缺失部分月份,而其应付某要求制作该二人工资表。(5)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其担任复兴物业管理处副主任,主要负责工程、维修工作。保安考勤由队长黄某负责,考勤表由黄某制作,其和主任付某签字后,上交到城南物业公司。(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其担任复兴管理处保安队长,主要负责保安的管理以及日常考勤工作。期间,其按付某要求伪造了谢某考勤记录。(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其担任复兴管理处保安队长,负责保安的日常检查、排班以及考勤等工作。期间,其按付某要求伪造了谢某与王某的考勤表及加班单。(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并未在城南物业公司复兴小区担任夜班保安。2011年7月左右,朱文萍向其索要了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年底,朱文萍以走账为由向其索要了一张工商银行卡。2014年4月,朱文萍将借用其名义从单位冒领工资之事告知其。后其应朱文萍要求向上城区建设局纪委谎称自己曾在城南物业公司复兴管理处做过一个星期的兼职保安并领取了2012年年终奖5000元。(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担任城南物业公司保安,也从未收到过该公司发放的工资和奖金。其曾分别于2013年8月、2014年1月提供给表姐朱文萍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对朱文萍的具体用途并不知情。(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证实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系国有企业。(11)关于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流程的通知,证实城南物业公司及管理处财物管理制度。(12)任命文件,证实2011年3月起,被告人朱文萍担任城南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付某担任城南物业公司复兴管理处主任。(13)聘任协议书、工资情况相关资料、职工履历表,证实被告人朱文萍工作任职情况。(14)物管处主任职责、人力资源部职责,证实物业管理处主任以及人力资源部职责情况。(15)风险承包协议书,证实2014年2月,城南物业公司与付某签订风险承包协议及该协议具体内容。(16)谢某劳动合同,证实城南物业公司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17)每月工资表,证实城南物业公司员工工资表制作审批情况。(18)工资统计表(更正表)、工资明细、2013年奖金工资明细表,证实2013年6月至12月,谢某工资及年终奖累计为25226元。2013年8月至12月,王某工资及年终奖累计为18795.5元。(19)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证实谢某、王某名下杭州银行卡、邮储卡、工行卡账户内资金流动情况。(20)复兴物管处每月考勤表、加班申请单,证实谢某、王某的考勤以及加班记录情况。(2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文萍向城南物业公司退款31800元。(22)刑事判决书,证实付某因犯贪污罪已被本院判刑。(2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文萍系主动投案。(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文萍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萍在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报员工考勤冒领工资奖金的手段骗取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文萍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出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文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人民陪审员  朱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