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鄢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男,1962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鄢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被羁押,2016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正,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鄢某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于2016年3月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2年7月起,被告人鄢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章丘市曹范镇供电所对面开设“三峡移民牙科诊所”,从事洗牙、补牙、镶牙等牙科医疗活动。章丘市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10月11日、2013年1月28日对被告人鄢某某的非法诊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被告人鄢某某仍然于2014年至2015年间,从事拔牙、镶牙等医疗活动。另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鄢某某在曹范镇供电所对面的“三峡移民牙科诊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移送书、章丘市卫生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被告人鄢某某开设的牙科诊所照片、提取笔录及门诊病人登记簿、被告人鄢某某开设的牙科诊所散发的传单、临时羁押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鄢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鄢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脱逃,然后又自动投案,其归案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鄢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