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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591号(2016)黑0103民初459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