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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11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富,曾用名何成富,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富顺县互助镇。201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该局逮捕。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洪超、被告人何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何富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自贡市汇东库曼壁纸商店实施盗窃。2、2015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何富通过翻窗、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自贡市南湖体育场内的网球场办公室实施盗窃。3、2016年1月7日3时至5时许,被告人何富通过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沿滩区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八间办公室,盗走现金300余元,“李宁”牌男式运动鞋一双、中国航天纪念币4张(2015年版、面额为100元一张),香烟“贵烟”(国酒香30)9包、“红谷牌”男式手拿包一个,被盗物品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7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杨梦莹、金小川等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李甲、李乙等的陈述、被告人何富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检查、辨认、提取、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光盘4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富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霞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