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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3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546号。法定代表人李时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帅,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5号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殷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胜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安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精诚安保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12月19日,我公司与亚胜置业公司签订《四方景园G2公建、公寓住宅小区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90万元。我公司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结算,无质量问题,经对方终审,最后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95%。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经亚胜置业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我公司共同确认,共发生了合同外工程变更、洽商金额365397.62元。我公司承包的全部工程于2010年12月14日竣工,并通过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验收。至今,亚胜置业公司只支付了合同内的工程款268万元,其余工程款未予支付,亚胜置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1、亚胜置业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505719.57元;2、诉讼费用由亚胜置业公司承担。亚胜置业公司辩称:鉴于法院已经对工程进行造价,并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质证,最后认定欠付505719.57元工程款,我公司对此数额没有异议。其他意见为:一、根据合同约定,精诚安保公司应负责消防工程验收,并保证一次通过消防验收。但该项目于2010年10月15日未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12月14日才通过消防验收,致使本项目于2010年12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并最终导致了我公司向业主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1704000元。精诚安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档案馆竣工备案手续,全部由我公司处理,我公司支付了4300元的图纸费。因精诚安保公司原因,无法办理结算。精诚安保公司未按约向我公司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未对我公司物业人员培训。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后,精诚安保公司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复验时全部是我公司不断改进后才通过消防复验。二、答辩理由:1、2010年10月15日消防验收不合格,直接导致本项目无法于2010年10月30日按期向业主交房,造成我公司向业主支付了170余万元违约金。这些损失是精诚安保公司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2、从2010年10月15日至12月14日各职能部门、总包方都已经具备条件,就单等消防验收的合格。2010年12月14日通过消防验收后,12月17日工程竣工验收即完毕,从时间上就能体现消防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因果关联性。3、根据合同约定精诚安保公司应于10月1日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但我公司逾期了75天,应承担2175000元的违约金。4、精诚安保公司承揽工程应当负责消防验收合格,这是行业的惯例,也是该项目在招标时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精诚安保公司中标的必要条件,合同也约定一次通过消防验收。5、精诚安保公司在一次验收不合格后,就撒手不再管本项目了。合同约定没有通过验收,项目就不算完工,因此精诚安保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精诚安保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罚款,这是一种罚则。我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精诚安保公司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7、申报结算是精诚安保公司的义务。8、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即构成违约。基于精诚安保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精诚安保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704000元(从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每延误一天罚款合同额的1%,即2.9万元乘以60天,加上4000元服务费,按照实际损失主张);2、精诚安保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本项目竣工图纸8套及资料3套;3、诉讼费用由精诚安保公司承担。针对亚胜置业公司的反诉,精诚安保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存在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我公司应服从亚胜置业公司和总包的总体安排,何时竣工,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二、2010年10月15日,消防局第一次组织消防验收未通过是该工程整体未竣工不能达到使用条件以及现场未清理出消防通道等非我公司原因所致,消防主管机关也没有对我公司承包施工的消防系统设备作出不合格的评判。因此,此次验收不合格,完全是亚胜置业公司的原因。三、亚胜置业公司向买房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与涉案消防工程无因果关系,二者是两个法律关系。竣工时间我公司应服从亚胜置业公司和总包的总体安排,整个工程的竣工和向买房人交付的时间均取决于亚胜置业公司。亚胜置业公司反诉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四、消防系统竣工验收后已交付亚胜置业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正常运行,因第三方后续施工所造成的人为系统故障,不是消防系统本身质量问题所致,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在2011年12月15日我公司给亚胜置业公司的《回复函》中,明确阐明了故障发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但至今未得到亚胜置业公司的回复。因此,消防系统存在的故障,不是质量问题所致,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首次消防验收未通过,是因亚胜置业公司当时整体的供电系统没有通过供电部门的整体验收,当时使用的是施工临时用电,导致电源供应不稳定,再加之通风系统是由第三方承包施工,在首次消防验收时以及验收前,无论是通风系统的承包方还是整个工程的总包,都没有与我公司联系进行设备联调,部分机械加压送风阀未能联动开启的责任不在我公司,而在于亚胜置业公司委托的工程总包和通风系统的承包商。首次消防验收,在消防控制系统中,没有出现任何因消防系统故障导致的信息反馈,消防局在给法院的复函中也没有提及消防系统总控中出现故障信息,因此,首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应当由工程总承包方和通风系统的承包方以及亚胜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亚胜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亚胜置业公司(甲方)与精诚安保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工程中的四方景园G2公建、公寓住宅小区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包人工、包所有材料(甲供设备、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运输、包现场安全与文明安装施工。计划于2009年1月5日开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竣工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总包的总体安排,乙方应在总体工程验收3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并一次通过。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不计取任何窝工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甲方通知进行施工时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工程包干总造价为290万元;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结算,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终审,最终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95%。保修抵押金为结算总价的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设计院电子版图纸光盘,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竣工图8套及完整的竣工资料3套;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各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二年。甲方支付尾款时扣留合同结算额的5%为工程保修款,保修期满后支付扣除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后的余款;甲方、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应按工期要求完成施工,每延误一天罚款合同额的1%。合同签订后,精诚安保公司即开始进场施工。2010年9月,亚胜置业公司向消防局申请对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工程进行消防验收。2010年10月15日,消防局向亚胜置业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公消验(2010)第0226号),意见书载明:该工程施工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不合格。后亚胜置业公司再次向消防局申请验收,2010年12月14日,消防局向亚胜置业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公消验(2010)第0503号),载明此次消防复验综合评定消防验收合格。同时,该意见书记载:该工程酒店公共部分已装修,商业、酒店客房、附属配套用房、物业办公用房尚未装修,不具备使用条件,今后的改建(含用途变更和建筑内部装修)、扩建,应当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及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法院就“该工程施工未完成”系指什么工程一事致函消防局。消防局复函:“根据亚胜置业公司2010年9月的申请,我局依法对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发现,消防车道未完工,部分防火门未安装,部分防火封堵未完工,部分区域切断非消防电源、接通应急电源的联动控制功能未实现,部分机械加压送风阀未能联动开启,该工程施工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消防验收结论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其中,消防车道、防火门、防火封堵系亚胜置业公司施工范围,其余工程属于精诚安保公司施工范围。精诚安保公司主张:“消防局验收不合格后,我公司人员进行了排查,结果是部分区域切断非消防电源、接通应急电源的联动控制功能未能实现,不能实现联动功能的部分区域,存在消防应急电源(属于总包配合项目)没有电力供应的问题,我公司施工范围不存在问题和故障。首先我公司施工范围,属于低压控制系统,而消防应急电源,属于应急高压供电系统。其次我公司负责施工的低压控制系统即使工作正常,应急供电的高压供电系统没有电力供应,也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的实现,消防应急电源将处于不工作状态。因此该问题在于总包或高压供电的承包方。关于部分机械加压送风阀未能联动开启问题,我公司人员进行了排查,结果是:不能实现联动功能的部分区域,存在着部分通风机械部分未安装、供通风机械部分风机工作的动力电没有电力供应的问题(非我公司施工范围)。首先我公司施工范围,属于低压控制系统,机械加压送风装置和送风阀部分安装以及动力电供应不在我公司施工范围。其次即使低压控制系统正常,高压供电系统没有电力供应和机械加压装置安装不到位,也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的实现,因此该问题的责任在于总包或高压动力电供电、送风装置的承包方。供电系统必须要由供电公司组织相关第三方进行检测,合格后供电公司才能正式向项目进行供电。即使我公司负责施工的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如果没有高压供电,消防的应急电源是供应不上的,同理,通风系统的电机也无法正常启动。此外通风系统是否合格,也影响我公司消防工程验收”。针对精诚安保公司的上述主张,亚胜置业公司主张:“联动控制功能未能实现,属于精诚安保公司施工范围,在消防局验收时,明确是部分机械加压送风阀未能联动开启,说明还有能联动开启的,这是精诚安保公司施工范围。通风系统验收在报消防验收前,应有一个检测报告作为消防验收的材料,第一次验收是精诚安保公司找第三方出具的通风系统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才能报消防验收,在报消防验收时,通风系统是合格的,不存在精诚安保公司所说是通风系统不合格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消防验收不合格后,我公司要求精诚安保公司整改,精诚安保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费用,结尾款,大概20多万。由于验收没有通过,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尾款,按合同约定也不应支付。当时精诚安保公司要挟我公司,如果不给钱就不给维修整改。万不得已,我公司自行通过第三方,也是消防局指定的一方,进行维修整改,并在第二次报验收时顺利通过。精诚安保公司的表述可以看出只是进行了排查没有整改,精诚安保公司认为其经总包及总包协调其他专业处理恢复正常,不是事实。第二次申报消防局前,材料都在精诚安保公司处,精诚安保公司扣着材料不给,后来我公司老板带着几个人找精诚安保公司谈判,把材料要回来,才报到消防局;当时精诚安保公司根本不配合,更别提维修整改。第二次验收后还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指的是部分商业房屋未装修”。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消防施工现场当时用的临电系统。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整体工程于201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消防工程已投入使用。亚胜置业公司提交其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四方景园G2公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整体工程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向业主交房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亚胜置业公司提交其公司与胡晖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电汇凭证等证据,欲证明因精诚安保公司的原因致消防验收逾期75天,致使其公司向业主支付了170万元的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共计174万元,现亚胜置业公司按照实际损失主张,共计1704000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7月27日,亚胜置业公司向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支付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工程档案编制技术咨询服务费4300元。同日,亚胜置业公司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工程档案共计18册。其中,图样材料13册,文字材料5册。根据《四方景园G2公建、公寓住宅小区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精诚安保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档案馆竣工备案费及其他相关手续等。精诚安保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图纸已交付亚胜置业公司。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公消验(2010)第022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公消验(2010)第0503号)、消防局复函、《工程档案编制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协议》、《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四方景园G2公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电汇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精诚安保公司与亚胜置业公司签订的《消防专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涉案消防工程后经整改后已经竣工验收,现亚胜置业公司对精诚安保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故对精诚安保公司要求亚胜置业公司支付505719.57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精诚安保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消防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图纸已交付亚胜置业公司,故对亚胜置业公司反诉精诚安保公司提供本项目竣工图纸及资料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亚胜置业公司反诉要求精诚安保公司承担逾期完工、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反诉请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首次消防验收未通过系因双方均有未完成的工程所致,精诚安保公司主张其施工范围的工程未完成的原因在于供电系统系临时用电、没有通过整体验收、电源供应不稳定以及其他承包人的通风系统不合格,就此主张,精诚安保公司未予举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而亚胜置业公司也有未完成的工程,故双方对首次消防验收未通过均有过错。后续经过亚胜置业公司的整改,虽通过了消防复验,但造成延期交房的因素中必然包含消防验收的迟延;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精诚安保公司负有完成消防验收并一次通过的义务,精诚安保公司所做消防工程首验未通过与亚胜置业公司延期交房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是亚胜置业公司延期交房的一个原因。根据上述案情,本院对亚胜置业公司要求精诚安保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损失的反诉请求,根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具体违约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档案馆竣工备案费应由精诚安保公司负担。亚胜置业公司主张的档案咨询服务费系四方景园G2酒店商业工程,其次,档案咨询服务费并非合同约定的档案馆竣工备案费,故亚胜置业公司反诉要求精诚安保公司承担此项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判决:一、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五十万零五千七百一十九元五角七分;二、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八套竣工图和三套竣工资料;三、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九万元;四、驳回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亚胜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虽认定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均有过错,但仅酌定了9万元违约金,该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已发生的实际损失。精诚安保公司同意原判决。二审中,双方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精诚安保公司与亚胜置业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关于“计划于2009年1月5日开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竣工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总包的总体安排,乙方应在总体工程验收3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并一次通过”的约定,精诚安保公司负有按照亚胜置业公司及总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竣工并一次通过消防工程验收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消防局在验收时,该消防工程尚存在消防车道未完工,部分防火门未安装,部分防火封堵未完工,部分区域切断非消防电源,接通应急电源的联动控制功能未实现,部分机械加压送风阀未能联动开启,该工程施工未完成的问题,导致未能通过首次验收,其中“部分区域切断非消防电源,接通应急电源的联动控制功能未实现,部分机械加压送风阀未能联动开启”的问题属于精诚安保公司施工范围,其他发现的问题为亚胜置业公司的未完工程,据此应当认为双方对首次验收未通过均有责任。因未达到合同中关于一次通过验收的约定,故精诚安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精诚安保公司给付亚胜置业公司违约损失九万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亚胜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定费5262元,由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8868元,由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068元,由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43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