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9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美哉与李新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哉,李新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938-1号申请执行人林美哉,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李新炜,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美哉与被执行人李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原被告确认被告李新炜尚欠原告林美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被告李新炜同意于2014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林美哉偿还借款本息22000元,该款由被告李新炜汇入原告林美哉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李新炜未能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林美哉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新炜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李新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