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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旭与被执行人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旭,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旭,女,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金贵,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东旭与被执行人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