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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韩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韩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39号原告李瑞平,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韩明俊,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诉被告韩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