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韩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韩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39号原告李瑞平,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韩明俊,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诉被告韩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