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文聪与被执行人苏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聪,苏焕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邹文聪,安徽省蚌埠市人,酒店老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苏焕桂,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文聪与被执行人苏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1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文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事项为: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经我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到被执行人苏焕桂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已经被本院其它案件查封,并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邹文聪已申请参与分配该房产评估、拍卖款。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该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云伟代理审判员 岩 三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