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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2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夫妻双方业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邸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