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2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夫妻双方业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邸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