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嘉祥县畜牧兽医局与李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畜牧兽医局,李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50号原告嘉祥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9410040-6。法定代表人赵勤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应勋(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畜牧兽医局诉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祥县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嘉祥县畜牧兽医局负担。审判 员长 岳忠文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