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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拱墅区紫缤小吃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紫缤小吃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635号原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唐磊。委托代理人:马杰,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市拱墅区紫缤小吃店,经营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经营者: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紫缤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山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