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晓安、罗大纲等与河南省成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晓安,罗大纲,河南省成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安,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纲,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成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晓安、罗大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成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汇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晓安及郭晓安、罗大纲的委托代理人赵贵发,被上诉人成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15号民事裁定。二、指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郭晓安、罗大纲。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芦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