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董亚军与黄金刚、赵达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军,黄金刚,赵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金刚,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中旗。被执行人赵达来,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中旗。董亚军申请执行黄金刚、赵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亚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金刚、赵达来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金刚、赵达来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董亚军未受偿金额为1374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