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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晓星 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34号被执行人秦晓星,地址榆树市土桥镇胜利村*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晓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5榆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