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金新江与周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新江,周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金新江。被执行人:周致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新江与被执行人周致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61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052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61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