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佀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61号原告樊某某,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佀某某,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佀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