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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吴孝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吴孝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79号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刘安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仲想,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高奇,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孝东,飞行员。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建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吴孝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韦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梁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蒙恺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