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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忠斌与马东辉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斌,马东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15号申请人:李忠斌,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建设村*组。被申请人:马东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长征街**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东辉所有的在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内的真空泵3台、打丝机1台、传输带机2台、打馅机1台、拌料机1台、打码机1台、大蓝桶400个予以查封,保全金额7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东辉所有的在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内的真空泵3台、打丝机1台、传输带机2台、打馅机1台、拌料机1台、打码机1台、大蓝桶400个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