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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7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金伟军,赵玉祺,殷立中,潘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441号-459号。代表人:张葛强,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塘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军。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超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殷立中。被执行人金伟军,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赵玉祺,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殷立中,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潘咏金,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金伟军、赵玉祺、殷立中、潘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500万元,利息(含复利)54515.87元【利息(含复利)暂计算至2014年7月14日,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505429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另计】,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47182元,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金伟军、赵玉祺、殷立中、潘咏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金伟军、赵玉祺、殷立中、潘咏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金伟军、赵玉祺、殷立中、潘咏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云 法审判员 ���新华审判员 翟 正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海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