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个体。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2月4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亚,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张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马某因购进的燃料煤不带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要求马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为节省税款,按开票数额7%的比例支付开具费。让他人从没有销售给黄骅乾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煤炭的辉南县福永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开具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439247.86元,税额414672.778元,马某支付开票费16万余元。马某取得该4份发票后,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3月在黄骅市国税局抵扣黄骅市乾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应缴纳税款共计414672.778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将全部414672.778元税款补缴到法院。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金梅的陈述、书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通化市国税局稽查局函、交易明细表、黄骅市国税局案件材料、黄骅市国税局稽查局说明、公司登记手续、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系初犯,案发前没有不良表现,并愿意补缴所欠全部税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向法院补交了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新审 判 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肖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