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德成与周启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成,周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德成。被执行人周启清。本院在执行徐德成与周启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