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392号原告吴某某,女,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被告王某某,男,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