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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392号原告吴某某,女,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被告王某某,男,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