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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656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金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656号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卓子山西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金岩。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