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人民法院、曾齐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齐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刑初字第000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曾齐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齐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齐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曾齐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月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