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庆煌与赖春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煌,赖春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638号原告卢庆煌,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赖春济,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卢庆煌与被告赖春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庆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