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汉东与杜梅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东,杜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黄汉东,男。被执行人杜梅花,女。黄汉东与杜梅花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梅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汉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梅花支付案款15912.7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杜梅花将执行款16066.73元(含执行费154元)交付到本院,本院已依法将15912.73元发还了申请执行人黄汉东,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