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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海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付海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303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杨,该公司一分公司副经理。被告:付海峰,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海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