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与王宇、王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王宇,王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蒋兴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旭,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宇,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桃,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6)南市执字第04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宇、王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宇、王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桃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