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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陈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706号原告李秀玲,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被告陈叶,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居民。原告李秀玲与被告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玲撤回对被告陈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李秀玲负担。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玲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