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陈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706号原告李秀玲,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被告陈叶,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居民。原告李秀玲与被告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玲撤回对被告陈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李秀玲负担。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玲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